这些情感具有这样两种已经确立的特性:一是它们的对象,也就是自我;一是它们的苦乐感觉。这些情感的原因亦具有两种假设的特性:一是它们对自我的关系;一是它们产生独立于情感以外的快乐或悲痛的倾向。倘若将这些确立的特性与假定的特性进行比较,我立即发现,如果这些假定能够被认为是准确的,正确的体系便以毋庸辩驳的清楚性显现出来。自然予以那种情感的对象与刺激起那种情感的原因是有联系的;而情感的感觉与原因所分别产生的那种感觉也是有联系的:那种情感就由印象与观念的这种双重关系产生出来。一个观念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化为它的有关观念;一个印象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化为与之相似、相应的印象;当这些活动相互促进,而心灵又由它的印象关系与观念关系而获得双重冲动时,那么,这种推移岂不是更加顺利?
我们为了更清楚地理解这一点,就不得不假设,自然赐予人类心灵的每个器官以一种有助于产生我们称之为骄傲的一个特别印象或者情绪的倾向;自然又予以此情绪指明一个观念,也就是自我观念,此情绪自始至终会一直产生这一观念的。我们非常容易想象到自然的这种设计。针对这样一类情形,我们有很多例子。鼻腔和上腭神经的配置,让这些器官能够在某种情形下输送到内心那样一些特别的感觉;在我们内心,性欲与饥饿的感觉会一直产生适合于这两种欲望的那些特别对象的观念。在骄傲中,这两种情况就联合在一起。它们通过每个器官的配置而产生了这种情感,而这种情感在产生之后就自然生成了某种观念。这一切都不需要任何证明。倘若没有与这种情感相适应的心理倾向,那么,我们自然不会拥有那种情感;同样显而易见的是,自始至终,那种情感也一直让我们注重自我,并且让我们考虑到我们自身的性质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