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试图就休谟对正义和理性在行为发生中的地位的解释来给予他应得的评价。由于我也试图这样来评价康德,所以本书可能会显得很长。但是,整个普鲁士传统——在该传统中,公共法律与路德的神学被混淆在一起;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都曾力图使这一传统普遍化,但他们都失败了——显然与我已经给予说明的苏格兰传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所以本书尚需做更多的事情。
最后,至少也是重要的一点,伊斯兰教思潮也需要注意,这不仅仅是因为它本身的缘故,而且也由于它对亚里士多德传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这一部分我也不得不省略。而且最后,我将试图告诉大家的这个故事也需要加以充实,不仅需要犹太教的、伊斯兰教的和其他后《圣经》的叙述来加以补充;而且也需要与其形成鲜明对照的那些传统的叙述,如在印度和中国产生的那些传统的叙述来加以补充。对这种不完善的承认虽然并没有改正这种不完善,但至少澄清了我的撰作事业所具有的种种局限。
就其本性来说,这种撰作必须采取叙述的形式,至少开始时应当如此。一种探究传统面对该传统内部的人们和它外部的人们所必须说的东西,是无法用任何其他方式来揭示的。做一个传统的信奉者,总要在其传统的发展中表演新的角色;理解另一种传统,则是以最好的方式尽量去提供在想象性和概念性意义上适合于自己传统的——稍后我们将看到这会产生的问题——一个信奉者能够给出的那种解释。而且由于在一种得到良好发展的探究传统内部,它应当书写的、迄今为止的历史是如何发展的问题,在本质上乃是一个在该传统内部可以给出各种不同和相互冲突之答案的诸问题中的一种。一般说来,叙述工作本身包含着参与冲突。因此,我要强调那种我不得不开始参与的、传统内部的冲突的必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