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任何人常常都占据着一种或几种职位,从而被期待、有时甚至是被迫去做各种各样的事情。某些这类职位是一个人“自然地”占据的,例如父母的职位;另外一些职位则是被任命或者选举产生的。但在每一种情形中,期待他的行动或行动类型是由他所属的社会的明晰的或含蓄的规则(法律、习惯、习俗)所限定的。我将把这类职位称为角色,期待占据某个角色的人所要做的事则称为义务。(这个词的词源学显示,一个人的义务是:根据他在社会中的职位,他应该对社会其他成员所做的事情。)
因此,一个国家的首脑就被要求关心国家的声誉、主权和兴旺。这会使得他达成意向和作出决定,但作为一个“个体公民”,他既不能也不会这样考虑。这些意向的对象构成了他和其他人考虑其义务的组成部分。失职对他并不一定有法律上的牵连,但却肯定会在其(“个人的”)利益中产生某些希望避免的后果,例如声望受损,或者一个不利的“历史结论”。所以,如果没有“来自义务”的动力,那么就会有“来自要求”(“自我利益”)的动力,使得他具有适合他角色的指导行动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