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
新中国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主要采取正规师范教育与短期训练两种途径展开。在正规师范教育方面,1952年7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暂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专门培养幼儿园教师的机构称为幼儿师范学校,其他师范学校可以根据条件附设幼儿师范科、师范速成班和短期师资训练班。《规程》还对幼儿师范学校的学制、招收对象做出详细的规定。1953年7月,教育部颁发《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修订草案)》,规定了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教材和课程安排。1955年,教育部又决定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幼儿师范学校负责培养学前教育师资。由此,中级和初级幼儿师范学校陆续增设。1956年,全国已有幼儿师范学校21所,共342班,在校学生数15199人。
表5-2 1952—1956年全国幼儿师范学校办理情况统计
在短期师资培训方面,教育部门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培训、提高在职教师的水平。1954年6月,教育部印发《关于举办小学教师轮训班的指示》,规定:“小学教师轮训的主要任务是将实际文化程度在高小毕业以上,但又不及初级师范毕业程度的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养员)给以一定期限的训练,使在主要学科方面能够达到初级师范毕业的水平”。[1]1956年2月,《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将采取在职学习、轮训、夜校、函授、业务讲座、学前教育研究会及相互观摩等方式培训幼儿园园长和教养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