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即今人所谓“判断”(Judgement)。辭从辛,有决狱理辜之义,正合判断本义。判断之表示为“命辞”(Proposition),或称“命题”,或称“词”。作“词”者甚不当,段玉裁曰,“积词而成辞”,是也。凡名皆词也。英文谓之Terms。合异实之名以表一意乃谓之辞,故曰:“以辞抒意。”《荀子·正名》篇曰:“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
说即今人所谓“前提”(Premise)。《经上》云:“说,所以明也。”故即《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也”之故,今人谓之“原因”,谓之“理由”。如《经下》云:“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其说即所用以明所立辞之故也。
“以类取,以类予”,二分句综上二分句而言。以名举实而成辞,合辞而成辩说,其综合之根据,要不外乎辨别同异有无,以类相从;要不外乎“以类取,以类予”而已。《大取》云:“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有所选择之谓取,有所是可之谓予。取即是举例,予即是判断。于物之中举牛马,是以类取也。曰:“牛马皆四足兽也”,是以类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