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省的利益和意愿的利益以不同的方式相互关联。反省的利益经常与意愿的利益携手同行。假如我赋予某种欲望——例如扬帆航行——极大的重要性,从规范的角度说,它的成功通常符合我的反省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扬帆航行在反省的意义上十分重要,而是因为衡量我恰好非常向往的事情的成功尺度有着反省意义上的重要性。意愿的利益通常与有关反省的利益的看法相一致:人们一般要求他们认为符合自己反省的利益的东西。假如他们认为与子女关系亲密符合他们的反省的利益,他们就会有这种要求,即使(就像我刚才所说的)他们不是为了那个原因而要求这样的关系。但是事情未必一定如此。在哲学家中间有个普遍的假设,即人们不可能在作了面面俱到的考虑后,认为某种事情是最好的却又不要求它。这一假设似乎忽略了两种幸福之间的区别。哲学家称为“阿克拉西亚”的复杂问题之所以出现,至少部分原因是人们实际上并不要求他们相信符合其反省的利益的东西。所以,我有可能相信,假如我少做点工作,多花些时间跟家人在一起,我就会有反省意义上更美好的生活,但是我发现自己实际上并不想这样做,或对此没有足够的要求。
意愿的幸福和反省的幸福这些范畴,是否只是我们作了通盘考虑后称为幸福的这个更大、更有包容性的范畴中的成分呢?我们可以认为,经过通盘考虑,幸福是由意愿的利益和反省的利益之间的正确结合或平衡构成的。这是个诱人的想法,因为它设定了解决两种幸福之间可能的冲突的一条标准。但是这种想法是没有意义的,无论它多么诱人。除了那两种幸福模式本身外,不可能存在对意愿的利益和反省的利益之间是否正确结合或平衡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问,我们为了有正确的生活应当做些什么。由此得出的回答只能是从思考我们反省的利益而得出的回答。我们也可以问我们最想做些什么,这时的回答是通过咨询(假如这是个正确的字眼的话)我们意愿的利益而得出的回答。但是,假如两种利益有冲突,例如当我要求一些不符合我的反省的利益的东西时,我无法诉诸我的第三种更高的利益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我为了过良善生活而能够做的,就是听从我的反省的利益,这里不存在我的利益的另一种更高意识,它要求或允许我放弃自己的反省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接受这种二元论的观点,承认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冲突既频繁又鲜明。道德观给行为提供了不同于反省的幸福标准的标准,就此而言,道德观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但是,道德观当然不是一个既包含意愿的利益也包含反省的利益的更完备的幸福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