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地方学校管理也很严苛。洪武十五年(1382年),颁禁例12条,要求生员遵守。生员学业达不到一定要求,就要被黜退,发充某些部门充吏;如犯有轻罪,则要罚充苦役,追还所食廪米。其他各类学校,也都有一套相应的教学和管理制度,此不赘述。
总之,明代的学校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缜密的管理制度,这对保证学校贯彻实施国家的文教政策,使学生按照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取得德、智的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它自身也存在种种弊端。明中叶以后,学校的学规禁约日渐松弛,学校的各项制度便日趋败坏。
三、学校教育的特点
明代的学校从中央到地方分布极广,使国家教育的辐射面遍及全国各地,学校的生员也涵盖了社会各阶层的人士。教育制度完备,教育措施具体,构成独立的教育行政体系。
育才与选才职能合一 明代学校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各级官吏。为了保证养士方针的实施,明王朝从制度上强化了学校的育才和选才职能。明代前期,为解决天下官员急缺难敷的状况,明廷直接遴选大批国子监生充实各级政权机构。与此同时,学校也通过科举考试向国家输送大批的优秀人才。所谓“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学校者,储才以应科目者也”。“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6]即是强调学校人才培育的重要性。而且自洪武四年(1371年)起,明廷规定选士于地方学校。科举第一级考试与地方学校的入学考试合为一体。童试及第者须入府州县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者,方可取得科举或出贡的资格。这就较好地解决了历代在选才与育才问题上的矛盾和失控现象,肯定了选拔人才必须先行培养,经考核后方可入仕的原则。明中叶以后,科举日重,学校日轻,学校越来越成为科举的附庸,这更促使学校、科举、入仕三者合一,加速育才与选才职能的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