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发布虚假广告行政责任的构成本法第四条中规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实践中, 虚假广告的素材一般是由广告主提供的, 虚假广告所要达到的效果的要求是由广告主提出的, 虚假广告内容也主要是由广告主决定的, 可以说广告主是虚假广告的源头,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首先应由广告主承担。同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也要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明知” 属于一种故意, 即明知故犯的心理状态; “应知” 则属于一种过失, 即应知但由于疏忽等原因而实际未知的心理状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主观上存在过错, 客观上为虚假广告最终得以发布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 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具体责任发布虚假广告的, 首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比如以同一媒介、同一方式再发布更正性的广告或者声明, 以消除虚假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主, 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进行处罚: (1) 对广告主,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则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则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吊销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如果其发布的虚假广告属于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需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广告类别的, 还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且一年内不受理该广告主的广告审查申请。(2)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没收广告费用, 并对其处以罚款, 确定罚款数额的办法与广告主相同;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除了处以罚款外,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 即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发布广告, 可以吊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 以及吊销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