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97.派出所的权力有多大?
案例
2013年7月15日,为拿回已被法院执行至自己名下的房屋,刘某及家人强行开锁。这时,仍然住在该房间内的李某立即让儿子报警。辖区派出所先后两次出警,劝退刘某等人不要强行开锁,应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之后,刘某及其家人再次开锁时与李某发生打斗,双方均有人受轻微伤。随后,派出所作出处罚,对李某罚款500元、刘某罚款50元。但李某表示不服,认为派出所的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派出所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写入刘某及其家人已经实施过一次开锁行为及派出所两次出警进行劝退的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派出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全面客观反映双方发生冲突的整个过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