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英国,尤其是战争伦理的价值被置于商业伦理的价值之上,这是由颠倒“高贵”价值和“有用”价值的位置所致,我在《战争与天才与德意志战争》一书中有详论。
[7] 在这里,我没有引用一大堆已有人描述过的事实,它们指明生活促进者同感官在惬意事物上感受到的欢乐不成比例——全部主题是“毒药甘甜,良药苦口”。
[8] 在今天,欧洲有效的刑法已还原到法定财产的序列,该序列在刑法法则中本是前提条件。这种还原表明:在这一序列中,与生命相关的价值无不隶属于使用价值;较为严峻的刑罚主要不在于损害前一种价值,而在于损害后一种价值。比如,人们所看的只是伤害身体与偷盗的关系。在世界大战中,价值观的这种反常滑稽得很。当时,欧洲国家对各自公民的血肉身躯提出的要求远大于对他们的财产的要求,而他们在触及财产制时又是何等小心和迟疑!
[9] 参见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第一和第二部分,尤其是第一部分2.5)关于客观序列和与之相应的价值的优先秩序的论述。至于这一法则的具体运用,请参见拙著《论德意志仇恨的原因》,第2版,莱比锡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