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提到好几种伦理考虑,至少已提到一种非伦理考虑。哲学有消除这种多样性的传统,无论向划分的哪一方还原。首先存在这样的倾向,把所有的非伦理考虑都看作是可还原于利己主义的,即还原于狭窄的自我利益。确实有些哲学家企图把它们归结为特殊的一类利己主义关怀,对快乐的追求。康德特别相信,每一个非出于道德原则的行动皆出于行为者追求快乐的动机。这一观点须与另一种观点区别开来,那便是一切行动,包括出于道德理由的行动,都同样地为对快乐的追求所驱使。这种心理快乐主义的理论难免是明显错误的,或琐屑空洞的,如果它只确认行为者预期的快乐,那么快乐就成了行为者有意做的任何事情。但在任何情况下,这种理论对伦理和非伦理的区分都没有什么特殊贡献。如果有什么真的、有趣的心理快乐主义理论,那么那些具有非伦理动机的行动将没有必要形成快乐追求活动的特殊类别。另外,康德的观点对这个问题有贡献,康德认为道德行动特别不是出于心理快乐主义的;那种观点当然是错的。[11]如果我们不受这种观点的影响,就能接受这样的明显真理,存在不同种类的非伦理动机——而且不只存在一种反伦理考虑的行为动机。[12]
现在哲学中把一切非伦理考虑还原为一种类型的愿望没有以前那么强烈了,以前的道德哲学并不如此集中于研究什么是该做的正当事情和什么是好生活(人们认为这些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却较集中于研究一个人如何受激发去做正当事情,并克制自私和享乐欲望。但把所有伦理考虑还原为一种类型的愿望却和以往一样强烈,各种理论都试图表明,这种或那种伦理考虑是基本的,其他类型的考虑都应据此而得以解释。有些理论把义务或责任当作基本观念,被我们称作伦理考虑的事实,例如,特定可能导致最佳结果的行动,都要根据我们有为其他人带来最佳结果的责任而得以解释。这类理论被称作“道义论的”。(这一术语据说来自古希腊语表示责任的词。古希腊语没有表示责任的词:它来自希腊语表示一个人必须做的事情的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