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反映了宗族组织的地域化和政治化趋势。明清时期,由于社会矛盾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削弱,促使人们聚族自保,从而强化了族人之间的支配和依附关系,使依附式宗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由于依附式宗族建立于阶级分化与阶级压迫之上,因而总是包含着不可调和的内部矛盾,需要借助于族内权贵集团的大力支持,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在福建各地,尽管聚族而居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但真正强有力的依附式宗族并不多见,其原因即在于此。有些聚居宗族中虽然已形成依附式宗族,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和权威,未能有效地发挥控制基层社会的作用,往往是由合同式宗族代行其某些职能(详见本章第三节及第四章第一、第二节)。因此,对于依附式宗族的政治作用,不宜估计过高。
合同式宗族组织
合同式宗族的基本特征,在于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既定的合同关系。由于族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于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可以说,合同式宗族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
合同式宗族的形成,主要与族人对某些公共事业的共同投资有关。由于合同式宗族的集资方式一般都是以等量的股份为单位的,其经营管理与权益分配往往具有合股组织的性质。试见浦城县《占氏族谱》的《襄置清明祀产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