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幼儿园董(理)事会人员数量在___人以上,成员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应当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首届董(理)事、董(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的更换由董(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理)事由董(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董(理)事每届任期为___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