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所要为之辩护的是对实践原则的普遍性要求,此要求以一种具体的方式排除了绝大部分利己主义类型。而且,对下述问题——当我们按照自己的利益行动时,将会发生什么情况——的反思也将支持这一要求。这一情形本身就包含着挑战利己主义的基础。
应该强调的是,我所说的“利己主义”是指一种相对狭窄和具体的观点:即认为,行动的唯一理由之根源在于当事人的利益。这一术语也可以应用于各种其他的观点,而我却不想去逐一反驳这些观点。在这些观点中,一些观点诉诸我下面将要提到的那种一般论证,而另一些则不然。就后一类观点而言,其中的一些观点(比如说,利己主义作为一种工具性政策若得以普遍运用的话,很可能导向大家的幸福)可以用经验的根据来给予反驳[8],而另外的一些也许无法反驳(譬如,一种观点认为,生活就像一场竞争游戏,每个人争胜求赢客观上都是善的)。对这一主题,我们在论证的过程中还会更多涉及。
我将尝试着来解释利他主义,把它解释为一种行动的理性要求,就像谨慎一样。正如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清楚表明的那样,谨慎虽然不是根本性的,但却源于这样一种要求:各种理由(理性)永远都是程式化的,这表明,尽管利他主义不是根本性的,但却是从某种更普遍的东西中推导出来的:那就是一种程式化的原则,该原则可以在根本不涉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给予具体明确的解释。而且,该原则还可以与无时间限定的程式化原则相类比,在后一类原则中,某一行动理由的衍生性影响不可能只限于一个个人,正如作为谨慎之基础的程式化原则的衍生性影响不可能只限于某一时刻一样。换言之,作为利他主义之基础的原则要求,所有理由都可以解释为表达客观价值的理由,而不是表达主观价值的理由。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对理由(理性)的相关条件限制乃是一种纯粹的形式条件,它与各种各样满足这一原则要求的那些理由的内容是相容的。因此,对谨慎或者利他主义的接受并不是替代价值和人类利益的一般理论。谨慎和利他主义都给原初理由的衍生性影响施加了种种条件,而这些原初理由的根源却不在自身,而在其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