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守夜人式的国家在它迫使一些人为另一些人的受保护而出钱这方面看来是再分配的,它的提倡者就必须解释国家的这一再分配功能为何是仅有的。如果保护所有人的某种再分配是合法的,为什么用于其他有吸引力和可欲望的目标的再分配就不是合法的呢?有什么理由专门选择保护性服务作为唯一合法的再分配活动呢?有可能找到一种理由说明保护性服务这一项并不是再分配的。更确切地说,“再分配的”这个概念是用于指一种社会安排的理由类型,而非指这一安排本身。当然,我们也许可以简称一种安排为“再分配的”,如果它的主要的(唯一可能的)支持理由本身是再分配的。(“家长制的”称谓也是如此。)发现有说服力的非再分配的理由将使我们抛弃这一标签。我们是否称一种把一些人的钱转交给另一些人的制度为再分配的,有赖于我们所考虑的它这样做的原因。交还被偷的钱或因侵犯权利而付的赔款并不是再分配的理由。我迄今一直说守夜人式的国家外表看来是再分配的,而尚未涉及这种可能性——即有可能发现非再分配的理由类型来证明由一些人为另一些人的保护出钱这一项是正当的。(我在第4和第5章中探讨了一些这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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