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所任职的整个时期中,他对于军部及各届内阁所采用所实行的侵略计划,有时是设计者,有时是支持者。当从事谈判的时候,对于牺牲日本邻国所得来的或欲得的利益以及所期待的利益,是绝对不愿放弃的;如果不能用外交谈判满足日本的要求时,一向就赞成行使武力。
判决书还指出,当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事件”发生的时候,当时作为外务大臣的广田弘毅明明知道每一天都有无数无辜中国民众被屠杀,以及遭遇强奸等其他暴行,但是他却“没有在内阁会议上主张立即采取措施以停止暴行,以及他未采取其他任何可能的措施来停止暴行,这是他对本身义务的怠忽……”
广田弘毅的怠忽已经构成了犯罪。因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以“违反战争法规惯例及违反人道罪”和“破坏和平罪”判处其绞刑。
1948年12月23日凌晨,广田弘毅和其他六名日本甲级战犯一起被送上了绞架,终年7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