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一种,它是一种资格刑,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4种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根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不附加;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