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我们在第3章中为自己提出了这样的任务:说明支配性保护社团在一个地区内满足了国家的两个关键性的必要条件:一是它拥有一种必要的在这个地区对使用强力的独占权;二是它保护这个地区内的所有人的权利,即使这种普遍的保护只能通过一种“再分配”的方式来提供。国家的这两个要点是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把国家谴责为不道德的主要根据。我们也为自己提出了这样的任务:说明这种独占和再分配因素本身在道德上是合法的;说明从一种自然状态过渡到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出现独占因素)在道德上是合法的,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从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过渡到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出现再分配因素)在道德上也是合法的,也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在一个地区内的一个支配性保护机构满足了作为国家的这两个关键的必要条件。它是禁止其他人使用(它所认为的)不可靠的强行程序的唯一普遍有效的强行者,对这些程序实行监督。它保护它的地域内那些被它禁止对其委托人采用自助强行程序的非委托人,即使这种保护必须由其委托人来资助(以明显再分配的方式)。它做这件事是出于赔偿原则的道德要求,这一原则要求那些采取自我保护以增强自身安全的人们,去赔偿那些被他们禁止做出冒险行为——虽然这些行为结果可能事实上是无害的。[5]——因而遭受损失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