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这一术语涉及首要善,正如《政治自由主义》第五讲第四节所界定的那样。
[17] 这并不否认我必须对公平正义[的观念]作某些改变。比如说,第八讲就按照H.L.A.哈特的批评,对有关基本自由的解释作了修正。第五讲的第三、第四节也按照K.J.阿罗、阿马蒂亚·森、耶和华·柯亨、T.M.斯坎伦和其他人的批评对有关首要善的解释作了修正。我还可能根据托马斯·内格尔和德雷克·帕菲特以及简·英格利希的建议,修改正义储存原则及其推导理论(见第七讲:274页的注释)。我相信这些修正和其他一些修正都未对公平正义[的观念]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因为它的基本理想和原则依然如故,而这只会使它们的系统表达更加精致。毫无疑问,它们仍然需要作继续不断的修正和调整。
[18] 《政治自由主义》没有阐述[社会]统一的这一定义和我们所提示的基础问题。在此,还有在“答哈贝马斯”(第九讲第二节之一)一文中,我是首次明确地谈到这一问题。
[19] 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公共理性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里的公共理性不是一码事。
[20] 宪法根本有关比如说什么样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可以合乎理性地被包括在一部成文宪法中,这时候,我们假定宪法可以由最高法院或某个类似的机构来解释,基本正义问题与基本社会结构相互关联,所以,宪法并不含那些有关基本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