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继承权违反了自然和社会的最重要的原则,但是皇帝出于公正,要求列举可以正当违反的理由。[3404]除非合法的部分即财产的四分之一留给子女,否则子女就有资格采取行动或是提出控诉说遗嘱无效,从而认定他们的父亲因生病或年老而使理性受到损害,用尊敬的态度提出上诉,将父亲严厉的决定交给明智而审慎的官员做出最后的裁示。遗产是以继承的形式还是接受赠予的形式为他人所拥有,在罗马法里有很大的差别,继承人完整接受遗产,或是接受立遗嘱人资产的十二分之一,以代表继承死者的社会和宗教地位,维护他的权益,履行他的义务,根据他最后的遗嘱,用遗物的名义给予“继承者”友情或慷慨的赠予。但是一个濒临死亡的人,有时会出于不慎或挥霍而耗尽遗产,只留下风险和负担给他的继承人,因而继承人获得授权保留“法尔西迪安[3405]部分”,那就是在付出遗物之前,先扣除四分之一自己应得的利益。他有足够时间去衡量债务与产业是否相称,以决定是接受遗嘱还是加以拒绝。要是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列成一张清单,债权人提出的要求不得超过清单上资产的价值。市民的最后遗嘱可以在生前改变也能在死后撤销,他所列明的人选可能先他亡故,或者拒绝接受继承权,或者被合法取消资格。在考虑这些情况之后,他可以用第二位和第三位继承人来取代,据以更换在遗嘱上的继承顺序。疯子或是幼儿没有能力遗赠财产,可以运用类似的取代方式比照办理。[3406]立遗嘱者的权利在遗嘱被接受以后终止,每一个年龄成熟有自主能力的罗马人,都从继承获得绝对的支配权,民法的简化并没有受到长久而复杂的限定继承问题的困扰,不曾影响到未出生一代的自由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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