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恨或情感的价值否定(因此也是此在否定),这种与爱对立的行为,仅仅是以某种方式错误地或迷乱地爱的结果,这个结论始终成立:无论恨的动机或诉求恨的无价值行为多么复杂多样,一种规律性却贯穿一切仇恨。这规律即为:任何恨的行为皆以一种爱的行为为基础,没有后者前者就失去了意义。我们也可以说:由于爱与恨毕竟共同占有对作为价值载体的对象强烈感兴趣之要素,故与无差异区[5]相反,任何感兴趣(只要不存在属于对感兴趣的某种错误的层级划分的特殊的反对理由)都原本是肯定的感兴趣或爱。
爱优先于恨这条定理,和否定这两种情感的基本行为具有同等本源性,过去常常被错误地解释,更常常被错误地论证,这是事实。例如,该定理不能引申为:我们现在憎恨的每一事物我们先前必定爱过,即恨始终是被翻转的爱。在对他人的爱中,我们固然常常观察到这种情形,但与此相反的情形同样常见:一个事物一存在就引起憎恨,一个人一出现就受到憎恨。下述法则倒可能存在:特殊种类的肯定的价值行为(某个特定的人对此充当着一种与此对应的非价值行为即一种反价值的载体),想必已经构成一种爱的行动的内涵,如果相关恨的行为现在可能的话。就此而言,[法国神学家]博叙埃(J-B.Bossuet)在关于爱的著名篇章中所阐述的定理不无道理:“人们对某一实事感觉到的恨只是出于人们对另一实事怀有的爱;我恨疾病,只是因为我爱健康。”[6]因此,产生恨的前提始终是对一种价值行为是否发生的失望,人们曾经意向性地(因此还不是以期待行动的形式)在精神上承担这种价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