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有些人坚持认为,在某些情形下,两种范围广泛的思想和实践体系存在着根本的分歧——人们已经列举了各种各样的例子,如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与伽利略或牛顿的物理学之间的分歧;某些非洲民族所信仰的巫术实践与现代科学宇宙论之间的分歧;以及荷马世界关于正当行为特征的概念与现代个人主义的道德之间的分歧;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人们可以诉求的用以判断这些对立主张的独立标准或尺度,因为每一种主张都有自身内在的基本判断标准。这些体系是不可公度的,每一种体系用以提出和借此提出其判断的术语都是具体而具有独特特质的,以至于它们相互之间无法在没有严重曲解的情况下相互翻译。一些哲学家、科学史家、社会人类学家和文化人类学家一直持有这种观点。
另一方面,有些人(主要的还不仅仅是哲学家)则认为,这种所谓的不可公度性和不可译性事实永远只是一种幻觉。要想能够像认识自己的信仰体系那样来认识某种陌生的信仰体系,永远需要有一种将其术语和习语翻译成自己的术语和习语的能力,并需要承认其论点、论证和程序,将这些看作是可以通过自己相同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和评价的。每一种立场的信奉者在认识到存在各种与之对立的立场时,也都含蓄地(如果说不是明确地)认识到,这些立场是在共同的可理解性和评价之规范内并根据这些规范来系统阐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