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身份的限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如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进行行贿,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回扣等的行为。
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三罪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
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是单位一般主体。
2.对象不同
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单位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但因行贿所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实际上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个人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而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