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中国近代历史上有关所谓“公域”与“私域”的界定之间始终存在着历史性的紧张。一方面,中国人“有私无公”的说法在中国晚清以后的学术界几乎已成定论,以至于严复、梁启超、陈独秀诸学人均为抨击国人性格中“私”的一面而大动干戈,并试图以重新界定“群己”之分合关系来树立新型人格;另一方面,不少近代以来的理论家也已认识到,个人主义与对私人权利尊重的缺失,亦是中国人完整人格形成的一大痼疾,而中国原初观念中天人合一与自然秩序的和谐观,使“公域”的涵盖度几乎可以无限推广,最终会遮盖“私域”的衍生空间。因此,如何辨析中国公私概念的边界以消解其理论阐释层面的紧张与歧义,应是了解“公域”是否存在的关键。
一些社会学家已经指出,“公”“私”概念的解释之所以在近代发生如此大的歧义性,恰恰在于“公”“私”含义本身表现出很大的游移态势,因之“公域”与“私域”的范围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伸缩畸变。例如,对“一己之私”的理解,中国人虽然有时讲究“私”,却往往绝非维护个人主义式的个体隐私,而社会只有在家庭、家族与邻里的规约下才能保持“私域”的合理存在,也即是说,“私域”的排外性仍有一个群体边界作尺度。“私”乃家族之“私”、家庭之“私”,而很少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得到认同。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中国人之“私”具有“公”的品性。正如费孝通在解释“差序格局”时所言:“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52]这种“公”又是与家族、官事相联系的。金耀基由此认为,公、私是一相对的范围,它的界限与独立性便不易被建立起来。[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