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我明白,”弗朗兹说,“人类的司法正义不足以抚平心灵的创伤:它至多只能做到以命抵命。对它只能提出它能满足的要求,仅此而已。”
“我再给您举个例子,”伯爵接着往下说,“当一个人以谋杀他人的方式触犯了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个社会对他的惩处就是让他以命抵命。但是,难道您没见到有人受尽千般万种让人撕心裂肺的折磨,这个社会却不闻不问,甚至连我们刚才说的那些并不足以补偿痛苦的惩罚手段也不提供给他吗?不是有那么些恶行累累的罪人,就连土耳其人的尖桩刑、波斯人的钻刑和易洛魁印第安人的烙刑对他们都嫌太轻,社会却对他们不闻不问,听任他们逍遥法外吗?……您说,难道没有这样的罪恶存在吗?”
“有,”弗朗兹说,“所以才允许用决斗来惩处这种罪恶呀。”